-

投入项目的人员数量和企业盈利状况可以设为评审因素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马正红 2024-12-06 18:48:20

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票务印刷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由于工期紧,采购人要求将投入本项目的印刷工人数量作为评审因素,并据此进行比较打分,提供1人得0.5分,提供2人得1分,以此类推,最高得5分;不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得0分。招标公告发布后,某供应商对上述评审因素以及此次采购中将企业盈利状况作为评审因素提出质疑,要求修改招标文件,理由是生产人员数量和企业盈利状况属于企业规模条件,将其作为评审因素,有违87号令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对潜在供应商,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歧视行为。

问题引出

1.能否将供应商投入项目的人员数量设为评审因素?2.能否将供应商的盈利状况设为评审因素?

专家点评

立即付费查看全文

问题1,本案例中,投入项目的人员数量可以设定为评审因素。招标文件将投入本项目的印刷工人数量列为评审因素,目的是确保采购项目高效完成。政府采购相关法规禁止将供应商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和评审因素,但投入项目的人员数量不属于企业规模,是为保证采购项目按时完成进行的考量,有别于对供应商从业人员数量进行评审打分。有些物业、运维等服务项目,采购文件也会设定投入本项目的最低配置人员数量,有时还会作为实质性响应要求,目的是保证有足够的人力投入项目可以如期完工。因此,投入项目的人员数量或项目最低配置人员数量,有别于87号令第十七条和46号文第五条中“从业人员”的概念,不属于将供应商的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问题2,将企业盈利状况设定为评审因素不合规。企业盈利状况包含企业的利润率,属于供应商的规模条件。企业盈利状况与企业的利润率密切相关,是否盈利、有无利润、利润率高低与履行合同无直接关系,不能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将企业盈利状况作为评审因素,有违87号令第十七条和46号文第五条的规定。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法规链接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作者:马正红)

广告

政府采购领域首个微信公众号。第一时间提供专业、权威、精准的政府采购政策解读、知识分享及招标采购信息,为政府采购各方参加人铺设一条信息高速通道,满足你随时随地的采购、生意需要。

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信息网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